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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底檢視孩子們跟自己的保單時,想說順便瞭解一下保單的相關知識,才發現保單居然跟稅也有相關。

人生好多東西要學習,有更新或修正再來繼續筆記~

認識保險角色:

保單(=保險合約):要保人(=幫自己或幫家人"買"保險的人)跟保險人(=保險公司)簽約。

 保險角色 

 說明   對象 

保險人

(保險業者)

 

▲保險公司 產險公司、壽險公司

要保人

▲投保人(保戶)

1.要跟保險公司簽約(保單)

2.要繳交所簽約的保單保費

3.可指定(變更)保單受益人

4.可變更(終止)保單契約

★ 自己或家人

媽媽(要保人)幫小孩(被保人)買保單:

媽媽就是要保人,同時也是要繳這張保費的人。

★ 債務人

白話解釋:債務人的保單理賠金會被拿去還債。

債務人(要保人)幫自己(被保人)買保單,受益人指定為債權人名字。

債權人(要保人)幫債務人(被保人)買保單,受益人指定為債權人名字。保單上被保險人也要簽名!

可以參考此篇說明:

債主可以拿走我的保險金嗎?!

被保險人

 

▲被保障的人

由要保人(就是簽約人)指定誰來享有這份保單的保障

保單上被保險人也要簽名!

★未滿7歲的孩童,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

★滿7歲以上的孩童,要親自簽名

★ 要保人自己或家人

媽媽(要保人)幫自己(被保人)買保單:

要保人及被保人都是媽媽本人。

★ 債務人

受益人

▲只有要保人才可以指定受益人(可領取理賠金的人)。

1. 受益人沒有人數限制,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數人

2.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(個人),也可以是法人(機關、行號、團體...等)

● 請求保險理賠金時,「指定受益人」必須生存。如受益人死亡,要保人可再重新指定受益人。

● 要保人如未指定受益人(受益人欄位空白),該筆保險理賠金即作為「被保險人」的「遺產」

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,這份理賠金會被列入遺產稅的計算內。

有興趣可參考此篇文章:

身故保險金指名受益人,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!

 

保單繳什麼稅

可點選>> 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、贈與稅之免稅額、課稅級距金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

贈與稅:111年起,調整為每人244萬免稅額/年)

贈與稅:保單轉讓

遺產稅:111年起,調整為身故者有1,333萬免稅額

贈與稅
(111年起,調整為每人244萬免稅額/年)

▲要保人(贈與人)要繳納贈與稅

※個人每年都有244萬元的額度可以贈送給他人。

要保人(贈與人)仍生存,將所持有的保單無償移轉他人時。

同一年度內,各種你贈送出去的金錢、保單、動產或不動產等有價物,全部加起來超過244萬免稅額時,你就要繳贈與稅

財政部網站有贈與稅試算: 贈與稅試算


※如果個人要贈送超過244萬,通常都是建議逐年贈與來避開贈與稅,例:媽媽今年贈與244萬元額度、媽媽明年又贈與244萬元額度)

子女婚嫁時,父母可各自另外贈與100萬(免徵贈與稅),例:女兒今年結婚,媽媽今年贈與女兒244萬元+給女兒婚嫁的100萬;爸爸今年也贈與女兒244萬元+給女兒婚嫁的100萬,等於父母贈與給女兒的688萬都不用被課贈與稅。

可參考此篇說明:

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,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

遺產稅
(111年起,調整為身故者有1,333萬免稅額)

▲繼承人要繳納遺產稅。

※身故所留下的金錢、保單、物品、動產或不動產,全部加起來超過1,333萬免稅額者,繼承人要繳納遺產稅。

財政部網站有遺產稅試算:遺產稅試算

要保人身故後,所持有的保單就會被繼承人繼承。(有繼承就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。)

情況一:

要保人跟被保人,兩者並非同一人
★被保人生存,保單合約就會持續進行

要保人死亡,保單由要保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。(繼承人變成新的要保人,擁有保單並繳保費)。

例:媽媽(要保人)小孩(被保人)買保單,媽媽(要保人)指定受益人是爸爸

媽媽(要保人)身故,小孩(被保人)仍生存,保單契約持續有效。
保單由媽媽的法定繼承人繼承(例:配偶繼承),爸爸就變成這份保單的要保人並繼續繳保費。

情況二:

要保人跟被保人,是同一人

★被保人死亡,保單合約就結束
被保人死亡,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給指定受益人後,保單效力即結束。

保單沒有繼承問題=不計入遺產總額計遺產稅。

例:媽媽(要保人)自己(被保人)買保單,媽媽(要保人)指定受益人是爸爸

媽媽(被保人)身故,這份保單契約即結束,保險公司將理賠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爸爸,這份保單合約結束。

指定受益人爸爸,不用繳納遺產稅,但會有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的狀況。
 

所得基本稅額(3,300萬免稅額/全戶)
 

▲受益人要繳納所得基本稅額。

★要保人=受益人=免繳。

要保人跟受益人不是同一人,受益人在領取被保人的壽險死亡保險金或年金保險給付時,超過免稅額者,要繳納所得基本稅額

 

「特定保險給付:指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,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,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。但其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,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,330萬元以下者,免予計入,超過3,330萬元者,以扣除3,33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。非屬死亡給付部分,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,不得扣除3,330萬元。」

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70萬元)× 20 %。

可參考此篇說明:最低稅負制


(醫療險理賠給付、意外險理賠給付,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)

可以參考此篇說明:

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?

各區國稅局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(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),皆有提供 一站式查詢金融遺產的服務(財政部有很多宣導圖示可參考,如下圖),另可參考網路申報的部分:遺產稅/贈與稅網路申報

111年1月1日起各區國稅局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(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),有提供【遺產稅稅額試算】【延期申報】服務囉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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